•已經有鑑定報告了,我是否需要引用相關醫學資料(如植牙成功率、風險評估等)來佐證? •是否有其他法律或醫學上的論點可支持我方立場?
•由於治療方案中包含牙橋,而非缺牙部分全數植牙,擔心對方可能會以最低成本來估算賠償金額。 •我是照醫生建議的最佳治療方案,並非個人偏好,因此我覺得不應因為「少植一顆牙」而影響賠償金額。 •那想請問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持「賠償應涵蓋所有必要醫療費用」,而不僅限於最低成本方案?
•植牙、牙冠、牙橋都有使用年限與維護的需求,未來若有可能需要更換 ,再加上考量通膨因素,是否可基於此向對方要求一次性賠償未來醫療支出呢? •想請問過往是否有類似案例支持此類賠償請求或可作參考?
一、車禍訴訟中,涉及醫學相關領域,現行都是依賴醫院鑑定;律師提出醫學論點引用期刊等,法官通常不會採納;因為您的醫院鑑定報告中已經明確的說明「以目前醫療的臨床經驗皆可以治癒及回復咬合功能,不至於遺存足以影響工作能力永久障礙之傷害。」,則基本上鑑定報告的結論是背書植牙是一定會成功的,不會有後遺症,這部份法官理論上會依照此鑑定意見為判決。 法律層面的話,如果鑑定報告認為植牙一定會成功,則可以請求植牙費用;但不會有工作能力減損(殘)的問題,因此我們請求的工作能力減損的損害賠償該部分,法院就不會認同。 所以對於我方立場而言,目前並無引用其他法律或醫學上論點的必要,因為也沒有幫助。
相關案例很多,舉例如下: 1.「至關於原告請求前開自費病房費用95,520元部分,原告雖稱因住院當下國泰醫院院內健保病房均已滿額,無空餘之健保病房使用,僅能使用自費病房即單人房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再者,本院就原告入住自費病房是否有其必要性,抑或僅係其個人要求一事函詢國泰醫院,經該醫院以前開113年9月4日函文復稱:「住院期間是否需自費升等病房,端視病人個人需求,若有靜養之需求時,升等病房對病情應有助益」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除未說明及表示原告住院時,該醫院健保病房已滿床,原告僅能入住自費病房之情形外,亦未說明原告所受之上開傷勢,有何特殊病況須入住自費病房之必要。此外,考量無論原告係入住健保病房抑或自費病房,醫院方面就此提供予原告之醫療內容均相同,不因入住病房種類不同而有異, 一般健保給付之病房,原則上已足夠其醫療上之需求,則原告選擇住自費升等病房,既係為其自身之要求,非醫院基於病情需要,所特別安排,或斯時無健保給付病房之情形,是以原告此等升等病房所增加之差額費用,尚難認係醫療上之必要費用。則原告請求此部分自費病房費用95,520元,難認有據,應不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參照。 2.「被告雖抗辯系爭手術中之藥品費用1,440元及衛材費用25萬653元並無必要性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振興醫院,其函覆略以:原告因右膝挫傷而需以關節鏡手術治療前十字韌帶斷裂,且希望用骨骼銀行之異體肌腱為之,而不願取自己本身之肌腱來重建,健保沒有給付異體肌腱。免綁線固定錨釘及十字韌帶金屬固定釦亦沒有健保給付,但使用時可免重建肌腱傷害,保持完整性,健保替代螺絲容易造成肌腱受損及金屬螺絲突出,增加術後異物感。而快速半月軟骨修補亦無健保給付,而縫合破裂半月軟骨必用之物。高濃度血小板及羊膜皆有益於十字韌帶重建手術、肌腱癒合、半月軟骨修補後癒合,健保沒有給付,也無替代品等語,有振興醫院113年4月8日函文及檢附之住院病患費用明細一覽表足考(見本院卷第196至206頁),可知系爭手術所使用前開自費之衛材與藥品均有助於系爭傷害之修復,使原告得於系爭手術後回復原有之狀態,且為健保不給付之醫療器材與藥品,應屬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後回復原狀之必要醫療費用,是被告前開所辯,委無可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另外對於您這個問題「 那想請問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持「賠償應涵蓋所有必要醫療費用」,而不僅限於最低成本方案?」的答案是,法院只承認醫學上的「最低成本方案」(而且還需要有鑑定報告)。 至於牙橋的部分,鑑定報告中如果沒有提到,則法院不會採納。
而請求權中精神賠償(慰撫金)的部份就是讓法官來作這部份(醫學上無法證明)調節之用的。